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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二)法官助理行政职级的职数从本院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解决。

  (三)新任法官助理应当接受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培训由省法院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法官助理在任职期间,每年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由省法院法官培训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党风廉政建设、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

  (四)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考核法官助理的德、能、勤、绩、廉,重在考核工作实绩。试点法院应当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结合本单位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和法官助理配备模式,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要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与评鉴考核相结合。考核中既要注重对法官助理的横向评比,也要注意听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意见。

  (五)对法官助理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审判纪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法官助理履行职务的有关问题

  (一)为了便于熟悉案情,更好地履行职责,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认为需要时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官助理参加庭审时,就座于审判台前方、与书记员并列的位置。

  (二)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对案件无表决权。

  (三)法官助理应当在参与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署名,具体署名位置应在年、月、日之后,书记员署名之前。

  (四)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或在书记员配合下单独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依职权审核确认。

  (五)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

  十一、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中旬,省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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