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助理行政职级的职数从本院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解决。
(三)新任法官助理应当接受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培训由省法院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法官助理在任职期间,每年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由省法院法官培训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党风廉政建设、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
(四)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按照《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考核法官助理的德、能、勤、绩、廉,重在考核工作实绩。试点法院应当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结合本单位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和法官助理配备模式,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要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与评鉴考核相结合。考核中既要注重对法官助理的横向评比,也要注意听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意见。
(五)对法官助理的奖惩,按照《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审判纪律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法官助理履行职务的有关问题
(一)为了便于熟悉案情,更好地履行职责,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认为需要时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官助理参加庭审时,就座于审判台前方、与书记员并列的位置。
(二)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对案件无表决权。
(三)法官助理应当在参与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署名,具体署名位置应在年、月、日之后,书记员署名之前。
(四)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或在书记员配合下单独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依职权审核确认。
(五)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
十一、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中旬,省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