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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省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为顺利、有序地进行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缓解审判力量短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以《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建立和试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必须立足于我省基层法院的实际,合理借鉴已经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切合实际。

  (三)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基层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既不能无所作为,等待观望,也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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