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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20、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21、因当事人起诉,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后,已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2、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不再做司法鉴定。

  23、对有缺陷的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不预交鉴定费的,视为其放弃举证。

  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五、赔偿责任

  25、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已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除外。

  26、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的赔偿项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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