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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在申请资助的服务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营业或工作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得到企业或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二)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相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凭据(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省经济委员会商省财政厅每年制定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性文件,明确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以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单位根据指导性文件的要求,按属地原则向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相关承诺书。
  第二十条 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申报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评审和公示制度。省经济委员会合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初审后,从项目专家库中聘用相关专业的专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论证会议,评审会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并建立责任档案。对评审会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实施计划,按国库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单位或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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