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九)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十)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出具原件后提供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满1年。
(二)依法经营,没有违规失信记录。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企业财务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中有规范的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运行机制,保前调查,保后跟踪措施完善,反担保措施积极、有效。
第十五条 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以及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复印件);
(六)担保业绩、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代偿率等;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等;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