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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内累计担保额达到该机构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3倍以上,年度内未发生代偿或未出现实际坏帐损失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再担保业务额予以奖励,奖励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应用于贷款担保的资金总额”包括贷款担保机构自有的实收(注册)资本和财政部门注入的托管资金。
  (二)风险补偿。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800万元以内的视财力给予风险补偿;单笔800万元以上的不予补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经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职代会研究同意,可在奖励资金总额的10%以内奖励给对贷款担保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其余的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增补机构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增补“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1、3、4项服务类项目,参照相关办法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的项目,支持额度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市场优势、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技术工艺、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3、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额度以及负责人和详细联系方式。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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