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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青海省财政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进民众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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