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制订宣传、贯彻、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会同有关方面明确责任,全面落实。
二、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并有针对性地使宣传贯彻逐步深化。培训学习采取抓重点、带一般、多层次的方法,将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调解员等骨干队伍先行培训,再对企业负责人、劳资人事干部、工会干部以及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同时帮助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印发必要宣传资料,普遍开展对群众咨询答复,把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
三、各地要针对实际做好现行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和抓紧依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在三月底前把清理、制定和修订有关文件、制度的情况上报省厅。
四、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首先要在稳定全省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依法规划、布局,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解决,
好办事机构、人员编制、财政经费保障等问题。其次争取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遍建立相对独立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外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院。
五、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各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