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要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向社会曝光。对恶意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故意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人数,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要采取举报奖励、审计监察等多种措施,依法查处,确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惠民工程中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五)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维权标示、开通维权热线等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到立案及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发现行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和违法公布制度,对于重大违法案件或30人以上群体性侵权案件,8小时内向上级报告。其中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要继续按照省编办[2007]34号文件和我厅、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意见》精神,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尽快完善机构、编制,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对新进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执法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县级的培训不少于4次,市级的培训不少于2次,省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培训1次。同时,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制为突破,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和考核,在基础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等三方面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加强队伍管理,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和执法效能。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继续贯彻落实《
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的各种内部运行制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逐步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实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权、申辩权。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要消除“无办案记录、无处罚决定、无档案资料、无工作台帐”的现象,完善统计报告制度。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