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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劳监总发[2008]第10号)


中央驻晋、省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
  (一)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
  (一)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1、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
  2、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
  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
  5、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预存、启用和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一)由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接到《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后如实填报《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报总队审核认定,并到指定银行办理预存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持指定银行回函到总队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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