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节较重的(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上100份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违法发票100份以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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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 (十)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30%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10%以上50%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处30%以上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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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 (一)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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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情节一般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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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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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类
|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此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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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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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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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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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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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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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类
|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此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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