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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主动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的(含违法金额10元以下或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且危害后果轻微等),可不予处罚;
  2.违法金额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金额时,违法发票5份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25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金额及违法发票份数,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属于逾期违法行为的,逾期10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30天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7.对未按规定接受检查的,按照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罚标准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检查的。

(八)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缴发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含25份以下),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含25份以上125份以下),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125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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