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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参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 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合同双方应当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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