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山核桃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农产办[2008]33号、杭财农[2008]1422号)
各区、县(市)农产办、财政局:
为了促进山核桃的加工销售和市场流通,扶持山核桃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我们制订了《杭州市鼓励山核桃销售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22日
杭州市鼓励山核桃销售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山核桃的加工销售和市场流通,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扶持山核桃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不断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杭州市鼓励山核桃销售奖励政策。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山核桃加工销售的企业。
(二)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有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统计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三)以加工销售杭州地区产出的山核桃为主,山核桃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山核桃的加工销售比例应占企业销售总额的80%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写《杭州市鼓励山核桃销售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产品销售凭证和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各区、县(市)农办。
(二)各区、县(市)农办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
(三)市农产办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计,提交市农产办成员讨论提出预选名单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三、奖励标准
从事山核桃加工销售的企业按年销售额排名前十位的,政府给予奖励表彰。奖励标准: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6万元;三等奖7名,各奖励人民币4万元。所在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四、项目监管
1、年销售额计算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