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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33号)


各市卫生局:

  为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减少基金沉淀,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使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卫生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新农合二次补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保证新农合制度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开展新农合工作的各县(市、区)统筹补偿方案颁布实施后,一般不要在年中对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开展追加补偿。对年终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含风险基金,下同),历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应组织进行二次补偿,同时根据本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下年度统筹补偿方案,力争对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补偿一次到位,尽量减少二次补偿的应用。

  二、为规范、统一我省新农合二次补偿运行,保证二次补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便于新农合运行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我省统一推荐使用对当年所有获得住院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全部进行二次补偿的办法。二次补偿医疗费用的基数计算,统一采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费用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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