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最大限度地把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做到接件、办理、发证和收费等全部程序都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完成。一般事项要充分授权窗口办理,严格执行《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和《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度》;必须部门领导签批的许可事项按照《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领导窗口签批制度》规定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签批;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事项,按《佳木斯市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送达窗口。
(三)许可事项涉及行政许可机关内部多个科室职能的,许可权必须相对集中到一个科室,设立行政审批科。由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审批科承办。待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成后条件具备时各部门审批科室应整建制进入大厅。需几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要严格按照《
佳木斯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四) 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许可机关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本部门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名单及每项审批事项的内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通过“告知单”向社会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五) 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等制度,各许可部门要明确内部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推诿扯皮和不负责行为的发生。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部门领导负有以下责任:
(一)各许可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办部门陈述协商情况,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领导签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处理或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行政许可机关领导应支持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解决派驻窗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定期到大厅窗口检查指导工作。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人负有以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