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试行办法
(佳政办发〔2008〕48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是指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既不批准或批驳,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或无故不参加应参加的审批会议,对不危及安全、百姓健康的许可事项,实行“超时默许”或“缺席默认”。
第三条 “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办理:
(一) 受理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录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无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均应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联办件以联审会议时限计时。
(二)黄色提示。在承诺时限到期的前一天,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未办结的申请事项变为黄色提示。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及时通知审批窗口。
(三)延期申报。如有法定事由需要延期的,可报网络管理员,经领导批准后,授权信息管理系统按调整后的时限执行。
(四)红色警示。如果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未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当超过承诺时限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该事项变为红色警示。
(五)超时默许。信息管理系统警示后,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审批单位起,12小时仍未办结,对不危及安全、健康的许可事项,则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批准单位先行打印证照或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六)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相关审批单位必须指派有审批权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审会议。对缺席的单位,行政服务中心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在开会前应再次督促,并记录在案。
(七)对经督促仍不参加并联审批会议的,视同该缺席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实施“超时默许” 或“缺席默认”部门情况及时通报市效能监察部门,市效能监察部门应及时对超时或缺席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二)由超时或缺席单位承担因超时或缺席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