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当前经济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一)突出重点扶持方向。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社会就业再就业为目标,对所在行业属于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服务业(“万村千乡”工程等)、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加工出口和煤化工、机械加工、新材料、轻纺等我省“四新”产业范围的中小企业加大贷款担保扶持力度,优先支持生产(流通)所需原材料、销售价格当前受国际国内市场波动影响的中小企业项目。
(二)简化担保申请手续。凡在保中小企业的续贷担保项目特别是被担保机构认定为正常的中小企业在保项目,只要其各种必备资质(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证件、环保证件、贷款卡等基础资料)尚在有效期内,担保机构可在业务操作中不再收集(由担保机构自我复印和完善资料)。凡新申请担保的项目,能够与合作银行共享的资料,可由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协调复制,中小企业可不再另行提供。
(三)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1、完善担保机构的门户网站。设置或更新担保电子申请表样,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当地未设立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邮件申请担保。
2、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在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人员对8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信用申请项目一般不再随同项目管理人员考察和进行事中监管,但应加强后台的巡查监督工作。市、县级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考察人员。
3、加快业务流转速度。一是提高考察质量,凡能一次性现场完结的考察任务应不再反复。二是加快评审速度,凡能组织上会评审的项目,要尽快完成会议评审程序。三是提前有关准备工作,凡续贷项目,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项目考察和评审,确保新老贷款的及时衔接。凡在保项目的基本情况无明显负面变化的,应提前拟定反担保方案,有条件提前办理抵质押物评估、登记的,可以提前完成反担保设置措施。凡是能在2008年底前独立完成的非融资担保项目评审的,应加快速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