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
(2008年12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提前30天提出裁员方案,经过企业工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同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5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拨付企业转岗培训补贴4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接收单位安置补贴500元;对于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5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费15%额度的培训补贴。安置职工不足5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三)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将困难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调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20%。
(五)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从“4050”下延至“3848”。
二、努力增加公益性岗位
(七)明后两年新增公益性岗位2万个,主要用于环卫、绿化、交通协勤、医院后勤、社区服务等领域。
(八)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的人员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范围。
三、加大就业培训力度
(九)加大政府购买培训的力度。重点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等困难就业人员,对市场需求量大的服务性岗位和稀缺岗位进行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全面建立培训、鉴定、职介、就业四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加大培训后跟踪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