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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各州市担保基金在满足上述人员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村进城创业人员。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根据申贷人的还贷能力,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

  (五)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

  (六)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微利项目(附件一)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省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后,经审核确认拨付。奖励资金由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补办法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执行。

  三、切实落实担保基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八)切实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根据我省就业目标任务和预测从事创业的失业人员数量,全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为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比例,在2009年底前,力争实现建立不低于3.3亿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的目标。其中,省级建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担保基金;州市(含县级)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核定担保额度等办法,共建立总额不低于3亿元的担保基金。按照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增加担保基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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