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8〕322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强调了通过创业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标志着以创业促进就业已经成为新阶段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有利于劳动者发挥自身才智,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造社会财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地要在劳动者中,积极开展树立创业观念教育,鼓励和弘扬劳动者的创业精神;积极完善、整合和落实各项创业政策,改进各项服务措施,形成敢于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社会氛围,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全省就业压力,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实现就业更加充分目标。
(二)明确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2年,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10万名人员参加创业,实现带动就业25万人的目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20%。每年初由省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州市,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按季通报进度,按年考核绩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表彰。
二、贷款适用范围、额度、贴息及奖励机制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适用范围。我省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和返乡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员,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