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完善治本措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具体措施:
(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2)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方案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负起综合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为专项整治提供相关信息、技术咨询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