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经〔2008〕60号)
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8年8月11日
黑龙江省省级招商引资
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招商引资活动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主办或省直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国外招商引资、商品展示展销、经贸洽谈、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省级招商引资活动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对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在国内外举办招商引资活动给予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采取全额或适当补助的形式,实行预算管理,统一核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勤俭节约、专款专用、效益优先。
第二章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贸交流会、研讨会、论坛。
(二)投资洽谈、项目推介说明会。
(三)商品交易会、展销展览会。
(四)大型、综合或专业商务出访活动。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开支标准:
(一)人员费用及会议室费用:包括政府代表团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会见用场租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国内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行[2007]57号)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国外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外事出国和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1]66号),并依据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