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黑财行〔2008〕30号)
省直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予以执行。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一些具体条款如何执行的问题,现经整理,做统一答复,供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执行中掌握。
2008年6月6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一、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其中省直事业单位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在哈尔滨市以外市县的垂直管理单位和驻省外的办事机构。其他自收自支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来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定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费用支出。
(三)住宿费。到省外出差,副省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人住标准间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两人合住标准间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副省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人住标准间每人每天240元,其他人员两人合住标准间每人每天120元。住宿费上限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与定点饭店的宿费优惠价格一并另行通知。
三、新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后有哪些相关要求?
答:鉴于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大幅度提高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能够基本满足出差人员工作需要的实际,对出差人员和单位提出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