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列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部门统称项目投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和核准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七条 对申请审批或核准并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其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由该咨询机构出具以下评估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无采用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工艺,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二)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能耗限额,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
(五)单项节能工程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
以上五项,若有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