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发改投资〔2008〕457号)


各地市县发改委,省各有关厅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5月14日

  附件: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内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及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审批、核准及备案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管理工作。
  各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其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其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