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8〕8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2009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10月1日(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有“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相同。对驻香港、澳门部队和驻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9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9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9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坚决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 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