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2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1),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增加)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