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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穗财库[2008]19号)


市直各单位:
  随着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以及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穗财库[2002]1260号)以及《广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穗财库[2004]20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管理
  (一)财政审批、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
  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基本账户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均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市本级预算单位是指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其它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财政审批与备案事项
  属于财政审批的事项:新开立银行账户;预算单位由于迁移、合并等原因变更办公场所而办理变更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的;因开户银行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变更银行账户的;其他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属于财政审批事项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报批与备案手续。
  属于财政备案的事项:撤销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属于财政备案事项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报批、备案手续
  1.报批手续:
  (1)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软件(B/S版)中录入新开账户信息后上报该信息,打印申请表;
  (2)将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有关文件依据复印件盖章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报批手续。
  2.备案手续:
  (1)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软件(B/S版)中补录新开账户信息后上报该信息,打印备案表;
  (2)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备案手续。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同时提供代理银行提供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以及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有关的文件依据。
  (四)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顺利下达到预算单位,每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保持零余额账户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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