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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4.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专家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下达给主管部门。
  (三)完成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材料。
  2.财政部门将当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总体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专题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重点绩效评价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各部门自评工作实施情况,选定重点评价项目,成立评价工作组,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项目用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单位组织实施评价。
  (四)财政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重点评价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类别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认真分析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调整和优化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按时报送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纳入重点评价项目的优先选择范围,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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