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选择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财政资金时,各项目用款单位应明确资金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报送项目支出预算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客观科学,是否符合绩效目标申报要求及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项目用款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市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自评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项目用款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置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