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报送下列绩效评价材料:
(一)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二)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批复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
(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年度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投资评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
(二)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一)目标评价法,是指将项目当期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结果与预期目标进行分析对比后,作出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评价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财政支出所确定的目标,以其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在因素,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公众评判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量化指标计算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收集社会客观意见,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七)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制订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