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
(一)办公用房购建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1.外部装修标准: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2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
2.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和微型厢式车)配备标准: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或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28万元以内的旅行车、吉普车;因特殊公务需要配置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2.中巴车,行政单位编制人数在150人以上(含150人),25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编制人数在250人以上(含250人)的可申请配置2台。如因特殊需求要增加配置中巴车或大巴车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3.特殊业务用车,可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配置。
(四)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室家具:局级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处级领导办公室(不含非领导职务)每人不超过8,000元;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