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穗财资[2008]182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38923530)。
二○○八年七月一日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省廉政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关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党廉办发[2006]2号)规定执行。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新购车辆;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的,以市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