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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合格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 (试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
  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 结算业务概述


  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 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
  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 T+1至 T+N(N<=5)。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 结算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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