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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就××××(股票名称)网下首次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向贵公司委托下列事项:
  1、委托贵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我公司申购资金、募集款收付以及所承销股份的初始登记;
  2、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向贵公司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股票代码等信息,委托贵公司按相关规则对其中证券账户代码的有效性信息进行核查并反馈本公司;在剔除无效证券账户信息后,将其它相关信息转发给网下电子化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3、委托贵公司通过在结算银行处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收取各配售对象的申购款,并办理入账手续;
  4、根据配售结果,委托贵公司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我公司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以及我公司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划付。
  对于以上相关委托事项,我公司特此承诺:
  1、我公司提供给贵公司有关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股票代码及我公司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若因我公司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导致相关资金划付或相关操作出现错误,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2、我公司将按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若由于我公司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相应退款金额数据以及募集款金额等数据出现错误或者股份初始登记不实,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特此委托。

××证券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发行人名称

 

主承销商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户名

 

主承销商募集款收款银行账号

 

主承销商募集款收款银行名称

 

网下缴款开始日

 

网下缴款截止日

 

退款日期

 

主承销商自营清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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