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的通知

  3.5退款
  结算银行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至其PROP信箱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包括: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退款金额、股票代码数据,及应付主承销商配售款、股票代码数据等),对于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原路返回退款资金;对于主承销商募集款的划付,根据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结算银行必须在T+2日完成上述资金的划付。

第四章 股份登记



  4.1股份登记
  4.1.1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
  证券发行人应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署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五),明确股份发行中主承销商申报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作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
  4.1.2登记数据的传送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以及配售对象的证券账号、账户名称、以及账户系统内该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用于主承销商核对账户资料)。
  主承销商于T+2日7时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退款金额、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PROP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据主承销商申报的网下配售数据办理股份登记。
  主承销商应保证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其他


  5.1特别需求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2股票网下发行相关登记结算数据接口指引
  1.网下发行主承销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的数据接口,请参见最新的《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第五章。该文档可以通过登录我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在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栏目中下载;也可在PROP公告板的技术文档栏目中下载。
  2.结算银行与我公司之间的数据接口,请参见我公司发布的《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银行版)》。

  附件一
委托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