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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的通知

  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16时后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各家结算银行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的资金,结算银行应予以原路退回处理。
  3.1.3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及催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进账通知,按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股票代码”为单位实时核算代收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并通过PROP向主承销商提供查询界面,查询时间为T日9:00至16:00,超过此时间段PROP系统不支持查询。
  由主承销商实时登录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或催款。
  3.2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以及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及证券账户系统内该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用于主承销商核对账户资料)。
  3.3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
  3.3.1主承销商组织验资
  主承销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T日16时资金到位数据,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沪市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余额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四),依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
  3.3.2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
  主承销商根据验资结果,以及上证所提供的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数据,确定发行数量、价格、网下配售比例。
  主承销商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于T+2日7时前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登记结算平台对配售结果数据做必要检查,检查原则如下:
  1)配售数量必须小于等于申购数量,否则校验不通过;
  2)配售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到账金额同时小于等于申购金额,否则校验不通过;
  3)证券账户错误校验不通过;
  4)证件代码错误校验不通过;
  5)流通类型和限售期限关系不正确校验不通过:即流通类型为PT,则限售期限必须为0;流通类型为XL,则限售期限必须大于0。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3.4退款数据的提供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得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2日9时前按照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包括: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退款金额、股票代码数据,及应付主承销商募集款、股票代码数据等),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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