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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3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8〕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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