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 政府收购储备土地资金主要来源:
(一)银行贷款;
(二)土地出让收益20%部分作为收储资金;
(三)其它资金来源。
市中心城区拆迁整理、土地平整的具体工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和城投公司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和城投公司,对市中心城区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进行前期调查测算,由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拆迁行政部门同步进行核准。具体收购拆迁补偿、土地整理“净地”工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和城投公司实施。
第二十七条 规划旧城改造地段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整体搬迁改造,实行“退城进郊”、“退二进三”盘活企业土地资产的,政府统一收购储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按城市拆迁补偿相关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外,并将公开出让后的土地纯收益的60%返还原用地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空余军队土地的转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军方同意转让的,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公开出让。
第二十九条 空闲的教育设施用地,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双方协商确定收购价格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三十条 凡涉及改制产权出售和银行不良资产债权回购及出售的企业用地,属于近期规划改造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政府授权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优先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