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市长 刘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本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加地产收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环保、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应当集中统一供应,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和工业用地由政府垄断,统一收储、统一征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开发商提供土地。
商品住宅必须坚持连片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制度、供地条件与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计划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