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对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对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二十一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对本省自主创新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4%-8%幅度不等的加分,并对其投标报价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本省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所设的比例幅度内,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公共技术采购还可采用其它评价方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自主创新产品或公共技术订购合同。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本省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分包项目合同。中标、成交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分包,更不得进行转包。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