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地项目负责,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总体情况,
(二)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各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详细掌握本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监督项目单位落实“四制”管理规定和按投资规模实施项目,发挥好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三)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掌握本行业所属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的规模、分布、进度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项目业主和责任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打捆项目,如三北防护林建设、农村沼气、人畜饮水、农村初中改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综合文化站、计划生育乡村服务站等项目,要把责任落实到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的业务基层单位。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进度,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尽快形成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订货等内容的实物工作量。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搞“三边”工程。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运输等相关单位要全力以赴,密切配合,保证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五)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问责制,对掌握情况不明、监督管理不力、擅自变更项目、挪用资金使用方向、工作推进滞后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帮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四、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此次新增中央投资80%以上属于国债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债资金管理规定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防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以及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要加快进度,严防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安全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地点、降低建设标准,防止“三超”工程出现。对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违纪工程建设资金外,还将调减或停止安排今后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