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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交所应当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杭交所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在银行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出让程序、申购程序和交易程序。
  1.出让程序: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方经市环保局确认核准后,向杭交所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受理后予以挂牌转让。
  2.申购程序: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意向受让方经市环保局确认核准后,向杭交所提交受让申请。
  3.交易程序: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通过杭交所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
  (七)意向受让方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可行性评估。
  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第三方)对拟交易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交易项目实施前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制总量可行性评估报告,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材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监测方案和环境行为审核报告等。
  (八)具备第(七)款所述的报告、文件后,由意向受让方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排污配额交易意向书、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交易可行性评估报告、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指排污单位)原排放许可证副本和三个年度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及当地环保部门确认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意向受让方(指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及计划、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等材料。
  (九)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根据意向受让方提出的申请,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1.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条件。
  2.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可行性评估报告(含环境行为审核报告)。
  3.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指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放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4.意向受让方(指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和计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等材料。
  市环保局在收到区、县(市)环保局(分局)的预审意见后,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市环保局予以核准。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根据市环保局的核准批文,通过杭交所进行二氧化硫(SO2)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污配额的交易。
  (十)排放权出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配额的,应当向杭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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