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1日)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为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按“住院费用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参保费用以上年度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缴纳。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下退休人员按寿命余年一次性缴足,70岁以上退休人员按5年趸缴。一次趸缴有困难的企业,也可按年度缴费,在每年首月缴纳全年费用(含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于每季度首月将资金拨付到位。
二、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企业和同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市、县(区)集体企业归属的划分,根据企业纳税入库级次认定。
参加住院费用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元,由退休职工个人负担。
集体企业破产、转制资产变现后,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清偿顺序,在保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外,要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困难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审批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财政、地税、社保部门联审,确定为困难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