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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60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特征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增加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两栏,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滞纳金时,应填写这两项。新版发票的其他项目以及所采用的纸张、颜色不变。新版发票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手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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