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领导班子及分工、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二)纳税人权利、义务;
(三)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计划: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上一年度);
(五)工作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
(六)业务信息:税务登记、发票管理;
(七)办事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流转税(费)管理、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地方税管理共8大类,各类办事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程序、办结时限、受理时间、受理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
(二)基建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固定资产采购(达到市采购中心规定标准)情况;
(四)年度工作重点、重大活动、重要工作;
(五)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七)地税工作动态;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条 对外公开主要形式:
(一)深圳地税网站、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地税政务公开网页;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
(三)文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电话、手机短信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文件、简报;
(二)本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其他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