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91号)
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深圳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系统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
第四条 本系统各基层局必须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循序渐进,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本系统各级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