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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向市局办公室或基层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和基层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申请人向基层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凡不属于基层局职责权限内答复,需由市局答复的,或申请人通过“深圳政府在线”网站、深圳地税网站、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上述单位转市局办公室受理。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批转有关处室或基层局办理,并由办理单位拟文回复申请人。有关处室或基层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相关处室和基层局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再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依照《条例》、《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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