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08〕710号 2008年12月25日)
各区(市)发改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在扩大内需,优化投资环境中,最大限度地扩大区市经济管理权限,委党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文件精神研究确定,采取委托方式授权各区市发改局,在所辖区市内享有市发改委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现将市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对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留2类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和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容核准。为方便企业和基层单位掌握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按农村经济、能源交通、工业、城市建设、财贸流通、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分类。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有好有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不跨区市河流的地方水库项目,不涉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不跨区市的地方普通公路项目,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设条件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中水回用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以上受理的外,其他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到七区五市。
(2)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今后,凡符合国家和省、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总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区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核准;凡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各区市核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备案。对权限内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需要市平衡建设条件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3)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2、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